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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44條

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交寄國內包裹聯單。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應填附 發遞單及規定份數之報關單,由寄件人或代理人親自簽章。 前項發遞單及報關單應用寄達國通用之文字填寫者,應附譯羅馬文字。寄 件人應將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行抄錄一份封入包裹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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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