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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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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68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 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不裝寄法定紙幣二種。不裝寄法定紙幣報值 信函,凡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 均得裝寄。 報值信函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得收寄。報值包裹僅限各級郵局收寄。 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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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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