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68條

郵政規則 第68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 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不裝寄法定紙幣二種。不裝寄法定紙幣報值 信函,凡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 均得裝寄。 報值信函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得收寄。報值包裹僅限各級郵局收寄。 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