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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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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71條
報值信函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員 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聯單各 聯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以後如發生補償問題, 即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內容如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 當面點驗及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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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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