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76條

郵政規則 第76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 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由郵政總局指定之。 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5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7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