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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第8條
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8條
前條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
第九條之二
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檢具支領月退休金證書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親自向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申請恢復請領月退休給與,並經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核定恢復後,自其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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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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