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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第9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 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
第四條
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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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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