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第12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