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第14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評定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