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第2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為耐震能力評估;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初步評估:評估項目、內容、權重及評分,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評估等級及基準,如附表五。 二、詳細評估: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所定之評估內容辦理。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評估案件,得依修正施行後之評估等級及基準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