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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評估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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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