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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6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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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