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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 第11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1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完成審議之次日起十日內,主管機關應製作審議判斷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五日: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不予受理者,不記載事實。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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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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