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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6條

公開評選實施者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不因提出申訴而停止。但程序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進行程序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進行程序。 前項停止進行程序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進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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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