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 第2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2條

異議應具異議書,以中文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向主辦機關提出: 一、異議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異議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異議之年、月、日。 異議書附有外文資料者,異議人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檢具中文譯本,主辦機關並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異議得委任代理人為之。異議人在我國無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異議不合前三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主辦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