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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者,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業務。 本會為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設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案件,應先洽商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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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