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4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42條

違反本辦法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罰外,本會並得於二年內停止受理其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