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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信託機構應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分別基金帳戶獨立設帳,並依本辦法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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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