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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指記名式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指規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信託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契約。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依本辦法所募集之基金及運用該基金所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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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