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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買賣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指示信託機構委由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買賣,應指示信託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或款項收付等交割事宜,並登記為信託機構名義下某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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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