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 第12條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2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會員。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會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