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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5條

理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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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