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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9條

理事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重大侵害都市更新會利益之情事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解任之。 前項之解任,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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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