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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27條

監事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畫。 四、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五、監察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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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