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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7條

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二、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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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