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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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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第4條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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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