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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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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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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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