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第20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之順序如下: 一、本鄉(鎮、市)有土地。 二、本直轄市、縣(市)有土地。 三、國有土地。 四、他直轄市有土地。 五、他縣(市)有土地。 六、他鄉(鎮、市)有土地。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