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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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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4條
實施者依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定時,應檢附權利變換計畫及下列文件: 一、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同意或其他機關(構)委託為實施者之證明文件。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免附。 三、權利變換公聽會紀錄及處理情形。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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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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