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第4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4條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定時,應檢附權利變換計畫及下列文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同意或其他機關(構)委託為實施者之證明文件。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免附。 三、權利變換公聽會紀錄及處理情形。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