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 第8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8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