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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13條

細部計畫書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表明左列各項: (一) 細部計畫地區範圍。 (二) 細部計畫地區之發展現況。 1 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居住、商業、工業等 各使用區之分布。 2 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分佈狀況,公眾運輸狀況及其他。 3 公共設施現況:現有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狀況。 (三)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關係說明。 (四) 計畫容納人口及居住密度。 (五) 實質發展計畫: 1 主要計畫已決定各項公共設施之配置及開闢使用情形。 2 道路系統計畫:包括出入道路及人行步道及其他交通設施之配置 。 3 公共設施計畫:各項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其重要內容。 5 事業及財務計畫。 二、細部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至少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 計畫地區與主要計畫之關係位置圖。 (二)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三)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四) 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五) 計畫道路表 (道路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 (六) 計畫公園綠地表 (面積及編號) 。 (七) 其他地區性公共設施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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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