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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8條

計畫圖之名稱由左向右橫寫於圖之正上方,其下方適當位置標明比例尺及 方位。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 ,自右至左加蓋於圖名之上。 計畫內容及文字以橫寫為原則,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 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自下至上加蓋於計畫書之次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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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