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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70條

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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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市區之更新」的其他條文

第6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第64條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第65條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二、土地使用…第66條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第67條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第68條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第69條更新地區範圍劃定後,其需拆除重建地區,應禁止地形變更、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第7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第72條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得規定期限,令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並…第73條國民住宅興建計畫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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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