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計畫法 › 第83條

都市計畫法 第83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AI 白話解釋
← 第82條看 都市計畫法 全文第8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