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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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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