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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1條

執行機關於交換資格審查完竣,應即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告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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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