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 第11條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以園區規劃設置費、開發工程費或營運管理費為限;補助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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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