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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作業之費用收取,相關收費項目及計算方式依本標準辦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6-16・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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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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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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