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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第7條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生質燃料業者生產或輸入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限售予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 再生油品業者生產之再生油品,國內限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 前二項銷售者,於新增特定對象時,均應檢具同意使用書或銷售契約書,載明該銷售對象對其油品成分、特性之瞭解程度及自行使用意願,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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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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