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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畫,並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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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