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第9條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除進行書面審查外,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勘。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報告其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報告其摻配酒精汽油、生質柴油之流向,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1條
看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