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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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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9條
酒產製工廠之運輸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能維持適當之空氣流通。 三、裝載低溫酒品前,所有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酒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激烈之溫濕度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五、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六、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運輸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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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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