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 第11條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11條

酒類之警語標示,應以長寬為二點六五毫米以上字體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前項警語標示,除酒精類外,應以「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警語之一標示: 一、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二、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三、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 四、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 一、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 二、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