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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9條

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 (L)、cl 或 ml 為之。 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 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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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