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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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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