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6條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之審查,得至該醫事人員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