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21條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其應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依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