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4條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