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 第15條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15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技術各系 (組) 、科畢 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生檢覈。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