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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21條

醫事人員之檢覈,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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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