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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應通報之對象如下: 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發病者(以下稱未發病者)。 二、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以下稱發病者)。 三、出生月齡在十八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孕產婦疑似感染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通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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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